全民公众讯(左雷)诚信是做人之本。最近伊宁市人民法院马丽法官审理了这样两个案件。
某水泥厂给两个不同的包工头销售水泥,两个包工头均与水泥厂签订了买卖合同,接受水泥时均是包工头的成年子女在送货单上签字,并且在结算后,均由包工头的成年子女以工地材料员的身份出具了欠条,现原告某水泥厂分别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其中一个案件,在开庭调解时,甲包工头独自出庭,对于欠付水泥厂货款感到十分抱歉,对其子签订欠条予以认可,积极达成调解协议,与原告方约定于年底付清全款。甲包工头解释道:因今年经济形式不好,工程款迟迟发不下来才会拖欠,往年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原告方对此表示理解,并且同意不再主张利息。
另一个案件开庭时,乙包工头的女儿独自出庭,其辩称原告出具欠条是她在其父工地上做材料员时打的,材料用于其父的工地,不应当由其承担欠款。由于乙包工头本人未到庭,马丽法官通过电话了解案情,乙包工头称该欠条是其女出具,他不会还款,也不会出庭。乙包工头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案进行缺席审理。通过原告举证,可以证实乙包工头确实与原告某水泥厂签订了买卖合同,所购买水泥也用于乙包工头工地,同时原告也认可其女为其工地上材料员的事实。该案的结果不言自明。
通过以上两个案件可以看到,在相同的事情中,法律对于有诚信的人与没有诚信的人自有不同的判断,在社会交往中,诚信与否也是一个人社会评价的重要标准。对于有诚信的人,所交往者往往宽以待之,道路自然越来越宽敞,对于没有诚信的人,自有法律的重苛。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