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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三步骤”做好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6-02-2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来瑜玫)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为了保证所立刑事自诉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列条件,保证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伊宁市人民法院三步骤做好自诉案件审判工作。

  做好审理前审查工作

  刑事审判庭案件承办人接手案件后,应立即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身份是否真实及其下落;(2)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3)还有无其他共同致害人等。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

  强化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

  建立自诉案件限期举证制度。要求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举证,证据比较充分的自诉要件,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当庭举证、质证。但对案情较复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矛盾多、双方证据对等、争执较大的案件,就有必要参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间内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超过举证期间或者延长的期间举证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

  分清类型,着重调解,快速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除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刑事自诉案件,大都发生在工作同事之间、亲属之间、邻里之间、民间因口角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对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总之对于自诉案件应该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合理选择判决与调解。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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