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胡萍)2016年4月27日,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伊某专程从200多公里外的泽普石油基地来到喀什中院,向喀什中院民一庭法官买买提艾力·多勒昆送来了锦旗,表达他对法官公正司法的感谢。

一审查明,伊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伊某缴纳总房款的50%,剩余的房款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来支付。合同签订后,伊某按约向房产公司缴纳了50%的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共计80983元,剩余房款伊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以伊某年龄超过60岁未给其办理贷款,导致伊某没有能力给房产公司支付剩余的房款。于是伊某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支付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80983元,房产公司拒绝支付,伊某便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伊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伊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中院。喀什中院民一庭主审法官买买提艾力·多勒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与合议庭成员合议认为:在银行未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第23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做出了撤销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房产公司退还伊某已付房款及相关费用80983元。
当伊某拿到二审判决后激动万分,特意制作锦旗来到喀什中院,为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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