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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订立合同要守信,约定利息要合法

发布时间:2016-05-1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娜尔盖孜)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通常会约定延期付款利息用以约束付款方,但利息如何确定呢?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陈思思法官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8月,被告郑某从原告某农资经销部处赊购了95500元的尿素,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承诺愿意每月支付20‰的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时隔一年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收成不好,拖延不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95500元及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的利息34380元。

  庭审中,被告郑某承认确实欠付原告货款95500元,但认为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愿支付。陈思思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就利息部分做了解释。原则上,民事关系中,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以不超出法律规定为限,就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合年利率为24%,合法有效。因此原、被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履行合同。

  经陈法官调解,原告某农资公司愿意延长给付期限,给被告还款的时间。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郑某同意于2016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尿素款95500元,利息3438元。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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