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施玟宇)5月4日,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王法官办公室电话响起,原来是被执行人吴某某打来的,“王法官,我要订机票,你把法院账户告诉我,我马上让公司财务把钱打到你们账户……”
曾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损害赔偿款的吴某,这次为何这么主动呢?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4年8月,申请人印某因与吴某发生纠纷而被吴某打伤,住进医院。印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印某各项费用7000余元。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吴某单位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但吴某要么不接法官电话,要么说没钱,要么说出差或者回家探亲,总之以各种理由推托。
2015年4月,执行法官正式通知吴某,如果到期不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要求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吴某承诺一定按期履。但再打电话又是无法接通。乌尔禾区人民法院随即将吴某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一期间,吴某准备买飞机票时,航空公司告知:“你没有资格购买机票,除非你把拖欠的赔偿款还上,因为你的名字已经上了全国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这下,吴某傻眼了。他思索再三,给王法官打了电话。5月4日,他将7000余元执行款汇到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法院将他的名字从失信人员名单上屏蔽,他又能够购买机票出行了,而受伤两年多的印某,也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
今年1月,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共采取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2、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如限制做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行为、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3、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食品、药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上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未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5、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6、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8、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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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