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丛瑞)为落实院领导办案制度,伽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王洪桥于近日成功化解了原告汪某诉被告薛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汪某与被告薛某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薛某因未按约定在2014年11月15日前交付2015的土地承包费12600元,故原告汪某将被告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汪某在开庭前以被告拖欠2015年承包费为由,单方解除了合同,并已将该涉案土地承包给了案外人耕种。
该案由伽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王洪桥担任主审法官。王洪桥了解详情后,多次与原告汪某、被告薛某进行耐心的沟通,在得知被告薛某刚在涉案土地中花费6000元安装滴灌的投资以后,单独对原告进行了耐心的劝解,最终原告汪某同意在2015年土地承包费中折抵5000元的滴灌安装费用,被告薛某在法庭当场给付原告汪某7600元并同意解除合同,圆满的化解了一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伽师县人民法院将领导带头办案作为一项刚性任务,积极推动领导主动“回归”法官角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院领导角色的回归,不仅带动了一股办案之风,也获得了不少群众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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