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尹业红)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时,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开庭时间已过去一小时,但本案被告迟迟未到庭,经电话询问被告的家人得知被告7天前因与他人打架被派出所带走,现在于田县工业园区进行教育转化。被告经传票传唤因接受教育转化未到庭,法院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前提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何为“正当理由”立法未作出规定,一般认为,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种,其中自然原因包括: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被告按时到庭的。人为原因包括:被告在出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出庭的;被告受到司法机关的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等。本案中被告因与他人打架进行教育转化无法到庭的就属于以上的人为原因。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一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没有进行缺席判决,等被告教育转化结束后再次送达开庭传票,重新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